两个相似买卖合同案例,为何行为人的请求权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57:19
案例一: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为一架钢琴,由于甲将在9月30日参加一个钢琴大赛,故甲、乙约定,合同订立后即为交付,但甲可保留钢琴至10月4日,此间甲代乙占有。若甲于8月25日又将钢琴卖与丙并交付,丙以为钢琴为甲所有,则丙可以取得所有权。此时,乙只能请求甲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案例二:甲乃一著名画家,乙拜访甲,见一幅名画,预买之,甲允诺。当晚二人订立一买卖合同,价50万元。但乙身上未带钱,又恐走后甲将画卖与他人,遂与甲约定:该幅名画于今晚即归乙所有,乙明日带钱来取回。乙前脚刚走,丙后脚即至,愿出80万元购买此画,并当场付款。甲大喜,捧出名画奉上,丙带走。则丙取得所有权。此时,乙可以请求甲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为何上述两例中,前例乙不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后例中却可以?

第一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乙要求返还标的,只能向甲主张物权请求权。
第二个案例中,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消灭。此时,存在两个权利的交叉,一个是债权,一个是物权,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所以既可以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又可选择物权请求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