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5:04:39
 【买卖合同纠纷】
 甲与乙签订冰箱买卖合同,约定乙于合同订立后30 日内向甲出售100台冰箱,单价1000元,乙负责代办托运,交货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货到付款。乙于合同订立后第10天发出了100台冰箱。甲于冰箱发出当日向乙表明自己无能力付款。
 乙寻找新买家,3天后与丙(丙与甲同处一地)签订合同,约定:丙买下100台托运中的冰箱,每台单价900元,丙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全,货到后15天内付清;如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与丙订约后告知甲解除合同。
 冰箱托运后的第4天遇上泥石流,毁损30台。丙于冰箱托运后第5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冰箱,丙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冰箱为由拒绝向乙付款,并主张乙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 【问题】
 (1)乙在与甲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主张解除合同是否有合法依据?
 (2)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是否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冰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想要比较专业的术语回答。。。谢谢

1.A公司可以主张免责。《合同法》规定了自然灾害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山洪暴发属于自然灾害之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2.A公司不能主张免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两种,分别是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来免
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A公司行为不
属于两种免责事由之一,所以不能免责。
   3.《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约定超过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须退还另一方。

大哥,你直接搜索2007年司法考试卷四
一模一样
有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