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8:10:32
某城光明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风云果品公司工会干部甲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2005年10月10日,甲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奶油西瓜子买卖合同,并采用了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0000千克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千克5元,总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
合同签订后,甲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领导知道了甲与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请问:此案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因为甲的身份,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直接约束炒货厂和果品公司。
果品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其损失可向甲追究。

答案: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因炒货厂与甲都有过错,如造成损失,炒货厂与甲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理由:本案属于《合同法》中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即炒货厂与甲串通,损害了果品公司与其下属单位的利益。
即使炒货厂辩解其不知甲欺诈公司,我们也可根据炒货厂故意聘请同行业的果品公司干部甲,并运用甲的权力而订立合同,从而推定炒货厂明知甲的欺诈及两者的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