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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3:19:18
案情这样,父亲继承了爷爷的宅基地,家里的老大到了结婚年龄的时候就以父亲是名义申请了一块宅基地(1970年),后来老大外出打工,老二就住进了房屋,1987年政府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时候就发给了老二。但是后来老二又申请了一块宅基地,老三住进该房,1992年的时候老三未经老二同意将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1998年,1999年两位老人去世,2005年老三也去世了。
现在关于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一审认为次房屋是遗产,因而进行了遗产分割,二审却认为认定是遗产的证据不充分,因而撤销了一审的判决。而一审原告不服,又向检察院申诉,问题是: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继承有没有一个答复?此案应不应该再审?理由是什么?是否和一户一宅的法律相冲突?
老三在成年后也申请了一块宅基地……

你好,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我认为该房屋不应该产生继承。从上面陈述的来看,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证在国家确权的时侯,是确认为老二的,那么,该宅基地就应该属于老二享有使用权。即使老二又申请了宅基地,这时,老二是违反了“一户一宅”,但其后果应该是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来追究。
2、从继承法的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很多情况都违背了“一户一宅”,但还是没有被禁止。继承仍然是合法有效。
四川昊兴律师为你解答

有点复杂,晕了

太复杂了 怎么总感觉像是考试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