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和车主及其它人员应该怎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9:38:25
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应该怎样承担?
A、 男性,成年,车主;
B、 男性,成年,驾驶员;
C、 男性,成年,玩伴;
D、 女性,17岁,玩伴,在校学生;
E、 女性,18岁,玩伴,在校学生;
这是一场车祸的全部当事人。
出事当晚,D遇上C,相约一起玩,然后D叫上了E。
然后就五个一块到城里B家里玩。少量喝了些酒已经到了晚上11点过,C送D、E回学校,两位女生都已经上车了,却突然说要去郊区去玩。去的时候是A开的车。到了目的地,又喝了点酒玩了1-2个小时,(但当时喝的量很少,都没有醉的)就回城了。回来时车就是由B开的,当时车上算是超载2人了(是自用的三轮车),途中就出车祸了,除了A轻伤以外其他四个都是重伤,当时ABC的亲威朋友马上就做了抢救工作。现在都脱离危险了,逐渐在康复。我想问一下的是,DE和B并不是很熟悉,DE之前和A并不认识,事发当晚通过C认识的,这样交通事故里,谁的责任最大?谁应该承担连带责任?DE均属在校学习,暑假里学校实行的补课,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松散,补课期间任由学生外出玩耍而深夜不归居然不知,学校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该负部分(连带)责任吗?

在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且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在责任分担上一般有两个原则:

一是运行支配权原则,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原则,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生活中典型的几类责任划分如下:

1.双方之间存在出租、出借关系

在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如驾驶人没有驾驶资质、车辆有安全隐患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双方之间存在雇佣、隶属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若驾驶人为车辆所有人的雇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在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也按照前述原则划分责任。

3. 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之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4. 车辆买卖但未过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51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机动车属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但均可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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