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家庭共有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1:34:53
王某,陈某原是黑龙江省嘉荫县提前退休人员,欠我40万元,现二人及女儿和父母已将户口迁往大连,在大连居住,大连有两处住房,一户
产权落在其女儿名下,另一处落在父母名下,现我已申请黑龙江伊春法院执行,已将二人的工资扣留。请问大连住房是否可按家庭共有财产
执行?全家的生活费应该按大连的还是按嘉荫的生活标准给?
在欠债期间。王某,陈某买的二手房,约60万元,落在女儿名下,女儿当时刚满18岁,正在上高中,这样法院是否可按家庭共有财产执行这户房子。

1.看其女儿是否已经自立门户。如果自立门户,房子就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没自立门户,则房产是否能进行抵债,则值得讨论。
2.看房产原先是否是在债务人名下,如果是在欠债期间将房产转给他人,以逃避债务的。债权方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房产转移。

3.个人认为,按照他们的现生活地的生活标准为准。

我个人认为大连的房产不可以案家庭共有财产来执行,只有当该房产作为遗产让王、陈两人依法继承后才能执行。
第二个问题不清楚你问的全家生活费是指谁的?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