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的执行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3:17:39
请问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具体年限是多久? 是不是在多次强制执行过后,在执行时效过期之后法院就没权利再执行了! 而现在,这件事已经是12年前的事了,现在法院有没权利在私人的存款户头上直接扣掉6000元钱,而且是没有任何通知任何文件的情况下扣掉的,请问这样法院是违法的吗??请大家懂的,分析下,谢!!

我的回答你可能不喜欢哦,但我只是以现行法规为依据,结合你所说的情况,为你负责的做答:
1、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具体年限没有限制,从申请书提起申请开始,直至完全执行到位为止;
2、“是不是在多次强制执行过后,在执行时效过期之后法院就没权利再执行了”这句话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执行时效过期”的说法;
3、法院有权利在被执行人私人的存款户头上直接扣钱,前提是要通知扣款银行。4、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多次强制执行后,法院应该会终止执行,会有相应的文件出示,如果法院作出的是中止执行的决定,那法院可以在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继续执行;
三、法院可以直接从私人户头上划款,但必须出具书面通知,所以法院程序上违法。

第一个问题:执行没有时效,直到执行完毕为止,但是申请执行有时效。根据你说的多次强制执行,那就是说,申请执行的时效被多次中断,所以法院仍然可以执行。(民法规定超过20年就无效了,但也要以不逃避执行为前提),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个问题:法院有权划扣,而且无义务通知你个人,他们只是要给银行发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可能会告诉你,也可能不告诉你。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