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存货损失与补缴增值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7:20:38
假设企业发生了水灾,造成存货损失,而这些存货(原料)在当初进来时是符合保税规定的。那现在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企业是否还需补缴增值税?若需补缴,则应该如何处理?
此外,有关此案例企业有哪些申报流程应该注意?
请各位高手也可以提供一下法令依据,方便参考,非常谢谢大家!!!

在《税法》上,国家不对非正常的损失造成的增值税损失,予以认可。
规定为: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保税——税务机关,也保留了在符合规定时,依法征税的权力。理论上是“两头对外”——进口免税,对外出口免税。
再依据(二)条,你这个非正常损失,再不可能生产成商品后“出口”了,所以原来的进项免税否认了,再因为“保税”时进项就没有,不可能做“进项转出”。
我个人认为,按正常进口一样,补缴相关的“关税、增值税”,而不是“进项转出”。

需要补交,补交的那部分税款就是您抵扣的进项税款。按照随时的数量估计出大致的损失金额,然后按既定税率计算税款后做进项税转出即可。
看了“高姓某人”的帖子,我回答如下:
该企业并没有说牵扯进出口业务,税法中确实说明“国家不承担非正常的损失造成的增值税损失”,就这个具体问题分析下就知道,如果不做任何处理,国家损失的税金就是您抵扣的金额。因此这时必须做进项税转出的。即使涉及到进出口问题,只要您购进的这些材料符合可以抵扣的范围,那么就必须做进项税转出,zkldljy的分录是正确的,只是在确定处理方案后,冲减待处理财产损益即可。
去年我们这里下雨,损失了一部分木浆,当时就是这么处理的,税务局也认可了。并且我们的木浆也是进口的。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你购入原材料时,有一项增值税,则进项税。原材料遭到了自然灾害,已确认其数额后(依法确认),你可以减少原材料数额的同时进行进项税转出,这样一来,你已没事了。会计分录可以这样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