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8:25:13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这句话该怎么理解。为什么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不起诉,为什么异议登记还失效?

这是为了保证已经登记的权利人的权益.
因为异议登记的期间会导致原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的的权利失去效力,若不规定期限,而异议登记人是恶意的话,就会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交易的顺利进行,所以对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权进行了限制。也是为了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利。
试想,假如你对一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却因为某一利害关系人的登记而长期不能转卖,会不会造成资源闲置?
并且这条规定也有利于促进正当的利害关系人更加及时地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