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帮帮我看看在开庭之前我还要做什么?以及开庭要注意的东西(以后还会追加分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22:03:35
各位网友谢谢你们看我的提问,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请耐心看完下面的内容,并提出您的建议。
我在09.07.22申请仲裁,仲裁于09.07.24受理,并通知我于09.08.23日开庭,我不知道在开庭之前我还要做什么?以及开庭要注意的东西。下面我把我申请仲裁书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与理由”给大家看看。
请求事项:
1.我于09.07.22日在上海市奉贤区申请的劳动仲裁,仲裁于09.07.24日受理。又于通知我08.08.23开庭。我的仲裁申请书上面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与理由全文写在下面:1.单位支付本人2009.01.22至2009.07.03日期间周六加班共23天加班工资2961元,及克扣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740元,共计3701元;
2.单位支付强制本人休息扣除工资942元,及克扣工资的25%的补偿金236元,共计1178元;
3.单位支付因强制员工无薪放假导致本人辞职的赔偿金1400元;
4.单位支付本人2009.07.03日离职扣除本人工资415元及克扣本人工资25%的补偿金104元,共计519元;5.单位为本人补缴2009.02月.06月.07月的综合保险。
事实于理由:
1.我从2008.08.07进入该公司,月薪1400,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有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员工有接受加班的义务等违法条例,当我和公司领导商量能不能把相关条约修改一下,公司称合同只是形式,每周实际工作时间是48小时,公司所有人签的合同都是一样的,不可能为你一个人修改合同,不签这个合同就无法录用,于是我签了合同,当公司在没有通过任何民主程序也没有任何公告的及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在2009.01.22日将每周工作时间由原来的40小时,改为48小时。并称合同上面写的清清楚楚,加班是员工的义务,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周六不上班将视为旷工,截至2009.07.03我已无薪加班高达23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6条第31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公司应支付本人23天的加班工资2961元,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公司应支付克扣工资25%的补偿金740元,共计3701元;
2.公司在没有订单的情况下,没有通过任何民主程序也没有任何公告的及书面通知的情况

广东胡律师:

你的相关举证和申诉理由都没什么问题,你现在要做的就是紧盯单位提供的证据,还有以妨单位对你的证据进行无理反驳。

多和律师沟通!做好心理准备等待公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