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奇怪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0:16:48
关于所有权和抵押权的一个问题 很奇怪
假设甲乙两个人是一房屋的共有人,一人一半.甲乙双方约定:此房屋不能设定抵押,否则房屋的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房屋是以甲的名义登记的.后来甲向某银行借款,并设定抵押,进行了登记.后甲不能还钱,问乙是否可以取归得所有权?答案是不能 因为甲乙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就很奇怪了,抵押权乙可以取得这没什么问题.但所有权为什么不可以归乙呀?思维很混乱,望高人指点~~~
所有权和抵押权不可以并存吗????

首先我们确定甲乙立的关于抵押权的合同是合法合同!而房屋登记的是甲!所以第三人因为相信国家的公示还确认房屋是甲所有而又不知道抵押权合同的存在因此银行为善意第三人。合同法规定 合同债权人形式债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乙只能向甲请求其赔偿损失!
这个是关于合同法的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了!跟所有权跟抵押权没什么关系了!
可以并存可是因为甲不能履行债务房子已经归银行所有!一个物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很简单,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而他们之间的约定合同属于债的范围。房屋以甲的名义登记,则法律上只承认甲为房屋的所有人,所以甲可以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而银行的物权优于乙的合同上的所有权,所以乙不能取得所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是已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归属
银行可以完全相信甲是房子的所有权人
所有权当然是甲的了

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不能按时还款,所有权就是银行的。

不动产所有权是按照登记来认定的,房屋是以甲的名义登记的,所有权就是甲的了,

应为房屋登记的是甲而不是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