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克姆所指社会事实应该如何理解?最好能举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8:57:00
关键是例子,越多越好。

社会事实(杜尔克姆)

杜尔克姆把在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在他看来,正是这些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构成了社会。因此,杜尔克姆把这些社会事实视为社会学的独特研究对象。他认为“社会事实是任何可以对个人施以外在制约作用的固定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一个社会中普遍出现的、同时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这就是说,社会事实是这样的一种独立存在,尽管它们常常分布在个体身上或采取个体的形式但决不能把它们等同于纯粹的个体事实。对杜尔克姆来说,一种思想和一种行为,如果仅仅发生在单独的个人身上,不能算作是社会事实,只有通过某种方式或过程成为多数人的共同思想和行为时才获得社会事实的性质。

社会事实与纯粹个体事实的区别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① 社会事实的外在性。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体身外,因而不同于那些存在于个体身内的生理的和心理的现象。

② 社会事实对个体具有强制性。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体身外,而且对个体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如引导、赞赏、规劝、非难、禁止等。“某种类型的思想或行为,不仅存在于个人身外施于个人,而且它们有一种强大的力量,不稳个人是否服从,而用一种强迫及压制使个人服从。”而如果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成功的将相关的社会事实内化成为自己的主观意愿,那么他很可能感觉不到这种强制作用,但这不意味着强制作用的小时。一旦人们试图某些社会事实加以地址,表现出不服从,这种强制力量就立即以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方式显示出来,证明自己的存在。

③ 社会事实的普遍性。社会事实是全社会成员共有的特征,而不是个别人的特征。一类现象是不是社会事实,在某种成都上可以通过考察这一现象在社会中的扩散程度加以确定。这里有必要对普遍性和共通性加以区别。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共有的某种特征或行为方式,如果不是由于各个人彼此结合而产生的,则不具有超越个体形式的独立性。这类所有个体具有的共同的特征可以称为共通性,它们不属于社会事实。只有那些建立在社会生活整体基础上,由社会整体所塑造和形成的一种特殊力量,使人们不得不产生同样的思想和行动,才可以被称为社会事实。

在杜尔克姆看来,社会事实,即社会学的独特研究对象,仅仅由有限的一组现象构成。这种现象可以大致分为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