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条约有割领土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9:03:49

中法《黄埔条约》共36款。主要内容有: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4.片面最惠国待遇。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由以上可以看出,黄埔条约尽管是不平等的条约,但没有涉及割让领土事。

条约原文:
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四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黄埔。
今大清国与大法兰西国以所历久贸易、船只情事等之往来,大清国大皇帝、大法兰西国大皇帝兴念及妥为处置,保护懋生,至于永久,因此两国大皇帝酌定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章程,彼此获益,根深柢固,是以两国特派本国全权大臣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兵部尚书两广总督耆;大佛法兰西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超委公使拉萼尼;彼此公同较阅权柄,查核善当,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法兰西国皇上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第二款 自今以后,凡法兰西人家眷,可带往中国之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平安无碍,常川不辍。所有法兰西船,在五口停泊、贸易往来,均听其便。惟明禁不得进中国别口贸易,亦不得在沿海各岸私买、私卖。如有犯此款者,除于第三十款内载明外,其船内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佛兰西领事。
第三款 凡法兰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法兰西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第四款 大法兰西国皇上任凭设立领事等官在中国通商之五口地方,办理商人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中国地方官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往来文移,俱用平行。尚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迳赴总理五口大臣处控诉,如无总理五口大臣,即申诉省垣大宪,为之详细查明,秉公办理。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法兰西船主、商人可以扎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