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公房公证的高手级的问题!法律高手!公证强人!高悬赏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7:44:02
A生前和A的全部子女将公房的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通过公证的形式公证给B,并承诺放弃对此公房的一切权利。
B是A的外孙,但是B和A户口不在一个户口薄上,也不在一起居住,并且在A生前B未在房管所办理公房承租权的过户手续,直到A病故后房屋的承租人还是A。
在A病故后A在公证处又办理了遗嘱公证将房屋公证给和A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子女或孙子。
1,请问哪个公证的效力更大。
2,此遗嘱公证是否有效,遗嘱公证的受益人可以承租此房屋吗?
3,如果在房管所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B能凭借之前的公证在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吗?
当时B向A和A的所有子女都支付了一定量的金钱共计20W,但是公证书上没有写上是买卖公证

不敢苟同楼上的判断。
一、首先说下所有权和租赁使用权。根据你所陈述的内容,房产在A死亡时一直属于房管局,A一直享有的是租赁权。何谓租赁权,就是向出租人也就是房管局这个房屋所有人支付租金,享有房屋使用的权利,如果房管局出售房产,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何谓所有权,就是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很显然,A在生前无权处分其租赁的房屋,因为他不享有所有权,其所作出的处分都是无效的,不管是转让优先购买权还是承租权还是房产。即使A生前房产局卖房,享有优先购买的也只能是A,况且A死亡后,房管局还是没有处分(卖房)房产。A因为死亡而丧失了承租权利,房管局应该收回房产。至于房管局将房产租赁给谁或卖给谁,那是房管局的权利,因为只有房管局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如果处分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二、两个公证应该说都是错误的。
三、基于上述所述,B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向A或A的所有子女支付了20万元,可以要求返还。

如果:
A病故后A在公证处又办理了遗嘱公证将房屋公证给和A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子女或孙子。
涉及遗嘱的真实性和公证的可能性以及有效性。
如果:
A病故前A在公证处又办理了遗嘱公证将房屋公证给和A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子女或孙子。
则按此公证执行。

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并且是以最后一份为主。
如果“当时B向A和A的所有子女都支付了一定量的金钱共计20W,”是事实,如楼上所说,该房屋的处分事实涉及到遗嘱的真实性,如果B有证据证明其取得该公房的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是真实有效的行为,并且支付了对价,可以到公证处主张遗嘱无效。
I think so 。
呵呵。

首先,“A病故后A在公证处又办理了公证”涉及公证的可能性,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死后是不可能再办遗嘱公证的。
正如三楼所说,,房产在A死亡时一直属于房管局,A一直享有的是租赁权,并不是所有权。故A无权处分该房。但提问者在问题开始只说“通过公证的形式公证给B”,没说具体是什么公证,如该公证的的法律文书上有房管局或房管部门的认可或参与,那第一份公证应该是有效的。否则的话,同意三楼的意见,两份公证就都是错误的了。建议到原办理该公证的公证处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