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八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4:15:44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谁能解释一下!!!!!!!!!!!!!

在主刑期内没有政治权利,主刑期满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仍然没有政治权利

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从释放之日起计算,在服刑期间也剥夺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这一年自其坐满五年牢释放那一天开始计算,并且在这五年里同样被剥夺政治权利.

例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那么,甲在服刑的10年内当然地被剥夺政治权利,另外释放后开始计算再剥夺5年。总共15年。如果他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那也是服刑的15年政治权利被剥夺,出来后再剥夺5年,总共20年。依次类推,总之是从释放后起算的,在服刑期间自动剥夺,无须计算

就是在放出来之后再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
放出来之前也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不算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里。

比如说一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十年刑满释放后开始计算附加刑 也就是5年的政治权利被剥夺

在十年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当然是没有什么政治权利的

拘役同理

假释之日起就开始计算附加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