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当事人无罪,检查机关应当负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8:44:36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地已经执行了几年刑罚后,当事人或者法院检察院申请启动了再审程序,判决当事人无罪

那么,由做出该判决的法院,和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赔偿。

如果是一审的话,检察机关不负责任

法律问题是严谨的,复杂的。你的问题太过笼统,很不好回答全面。你说的情况,要区别以下具体方面。1、是否公诉案件,如是刑事自诉,跟检察机关无关;2、是否逮捕,如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3、是否过错,如有,不但要承担错案责任,而且要追究办案人个人责任。

  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需要确认是否错误拘留、错误逮捕;
  而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以及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同样需要付赔偿责任。

  再就是侵犯财产权的情况,也有可能需要负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