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 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5:35:04
我丈夫在我家所住的小区路上慢速行驶,在车右方的大门里忽然过来一骑自行车的男孩(不满11岁),撞到车上倒地,当时我丈夫下车询问该男孩,要带他去医院,男孩说没有事不疼,然后骑车离开,下午男孩家人报案,称我丈夫肇事逃逸,我想咨询,这该怎样认定!谢谢

个人认为,如果你丈夫是在通往小区的道路上行驶,的确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其次,在医学上,当时是否疼痛不能作为是否受伤的诊断标准,许多内伤均是当时痛感极弱或迅速消失,而后逐步加强。所以,你丈夫在撞倒孩子后,仅凭孩子的自感而未报警的做法显然有瑕疵。
再次,对方当事人只是一名十一岁儿童,属于未成年人,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不要求他知晓医学常识和交通法规。而你丈夫是成年人,并且是机动车驾驶车持有者。对于交通事故相关的医学常识和交通法规均接受过培训和考核。
最后,由于前述的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有与你丈夫对等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而你丈夫并未通知其监护人,从你陈述的事实来看,也未做这方面的尝试。
综上,你丈夫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解决交通事故,其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这起交通事故并未解决。而在交通事故未解决、也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如果你丈夫是在小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的,那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以此看来,小区内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事件或车辆与个人之间的人身碰撞事件,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一般是管区派出所)应该对行为人根据其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不会有事,把事实向警察说明,应该不会被认定肇事逃逸。最多带人家小孩去医院检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