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了其他是否一定要注册35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10:46
我们在其他类注册了商标做为产品品牌,后来被别人在35类抢注了,请问我们的品牌是不是不能做公司名称或者店名使用。我们是生产型企业,也有分公司,品牌主要是分公司在销售。谢谢了

您的问题,我们认为:

1.诚如楼上两位同志所言,35类属于服务类,涉及销售服务等;如果您商标是公司商号,那么您使用这个商标做招牌从事销售服务,不会存在侵权问题,但是法律对您的这种使用会有限制,即只能以表明公司身份的合理方式使用,在使用时不得故意和别人在销售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和近似,使人混淆您的商号和他人的商标。

2.一般的生产企业,如果只涉及到生产不涉及到直接销售的,在第35类上注册商标必要性不大,但是如果您不仅涉及到产品生产还涉及到销售,无论是总部销售还是以分支机构销售,那么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商标是比较必要的。

有何问题,HI,~

  不一定,如果你是要经营广告活动的话是需要注册35类的,而且这个是自愿注册的,商标注册原则如下:
  商标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一但被人注册了,其就有了此商标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