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废旧编织袋按什么税率征收增值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17:33:14
我公司是一家化肥公司,在销售装原材料的废旧编织袋时,按17%缴纳的增值税,但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销售旧货是不是可以按照4%减半征收的简易征收办法呢?
那我们只有按17%的税率交吗,我公司的产品适用的税率是13%的化肥,卖废品的还要按17%?

财税[2009]9号文件中: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为你满在购进化肥时就有两个部分,化肥和包装袋,而包装袋在化肥生产环节是按照17%抵扣的进项税,所以你们在出售装原材料的废旧编织袋时,必须按照17%征税。

  贵单位不可以按4%减半征收。
  旧货的概念是,一项货物具备整体功能,能使用,只是用过而已,也就是口头上说的二手货。对于二手货的销售,废旧物质单位销售有4%的规定,其他单位没有这规定。但对于旧固定资产,则无论谁销售,都有4%减半征收的规定。
  所以,贵单位的旧纺织袋只能按销售材料处理。因为纺织袋不是13%货物的范围,它单独销售的话,要按17%计算销项税,但把它用来装化肥,不单独计价,随化肥一起卖的话,则与化肥一起按13%计销项。这个你要区别开来。
  就好像化妆品生产单位卖礼品盒,你单独卖,不算消费品,也不计消费税,你用来包装化妆品,礼品盒也视同消费品征消费税,可见,一项货物计税时改不改变性质,适不适用低税率,与它的用途和是否单独计价有关。

  附:关于旧货和旧固定资产的政策摘录如下,供参考:

  财税(20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出台后,一方面由于原来的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并没有失效,两者应实现衔接。另一方面,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相继出台了操作性的解释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解释是:“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这些地方性文件在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备案过程中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许可,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旧货是要考虑上述三个条件的许可,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免征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涉税处理
  2002年3月25日,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