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弃婴被计划生育要求交罚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4:34:31
最近有个朋友告诉我,说他遇到了一个难事,请我帮他出个主意,但由于专业不对口,结果我也不能想出好办法。现在我将他的事讲出来,希望懂这方面知识的朋友帮他支支招,解决他的烦恼。申请是这样的:
我朋友叫张三(化名),今年37岁,李四(化名),今年35岁。李四于1998年与王五(化名)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儿一女(双胞胎),同年李四与王五协议离婚,双胞胎子女归王五抚养。
然后,张三与李四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至今为生育。张三与李四于2006年捡拾一女婴(捡拾时该女婴约4个月大),二人于2008年到所在地派出所为该女孩上了户口。今年6月,驻村干部通知他们到镇计生站缴纳罚款,金额为6000.00元,如一次性交清,则交4000.00元。张三认为自己是初婚,李四以前虽然生育过一儿一女,但离婚时已经断给王五了,捡拾婴儿不应该被罚款,于是就没有去缴罚款。8月,县计生委派人书面通知他们,认为他们违法生育第三胎,按《...法》规定,处罚26000.00元,如分期缴,就罚31000.00元,逾期(一个月)不缴,就处罚41000.00元。
几万元对一对普通的农村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一辈子他们也可能无法凑到这样大一笔钱。他们现在该怎么办呢?
如果他们没有办理捡拾手续,是否应被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如果他们实在无能力缴纳罚款(或叫社会抚养费)或不缴,后果可能是什么?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第5条中有写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正常程序都是先办收养手续,再上户口的,怎么这点都不知道呢。而且都说了要无子女才能收养,所以做了好事还违法了!不过现在没有正式的收养手续,所以孩子从事实来讲根本不是他们的孩子,这点你可以跟他们讲清楚,计生办用违法生育第三胎根本就站不住脚。

这里问题不少,一是所为捡拾女婴一说不妥,从法律上而言,应为收养子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确立与女婴合法关系。二是计生站的罚款一说不能成立,当事人系再婚家庭且一方未育,可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后生育子女,现还没有生育,只是收养一女婴,计生站不能按照违反政策生育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是从计划生育方面而言,现在没有罚款一说,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出台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其标准有明文规定,不可能有如你所述忽高忽低、还能打折的现象,如果真有这些现象,说明当地计生部门违反有关政策乱作为。
一名基层计生干部的拙见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这里解释就是不管是不是双胞胎,还是什么原因,只要是俩个孩子的必须是丧偶

的才可以生育第三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