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私自决定加班能否看成是单位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50:44
这段时间单位安装新设备,设备科长要求我们每天从六点加班到晚上十点,将近一个月了,实在是受不了。想到劳动局举报或是仲裁,但加班是设备科长决定的,并没有通过单位(当然老板是知道的,如果不加班设备科长肯定是要挨骂的,但这些没法证明)有内行请问如果闹到法院或仲裁庭,设备科长的行为能否看成是单位的行为?假设老板不知道,加班只是设备科长私自决定的。有没有这方面的案例?

可以算作单位的行为,因为你们科长对你们发号施令的权利本来是单位对你们的权利,来源于单位,但被你们科长所行使。这种权利来源就决定了他是一个单位行为。

偷偷举报贝一群人谁知道谁干的.自己举报完跟谁都别说,有些人拿是非当人情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