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清朝中央政府同达赖、班禅共同管理西藏事务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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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年,清政府在西藏设驻藏大臣,办理西藏事务。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与达赖和班禅共同管理西藏。驻藏大臣的设置,标志着中央政府对西藏管辖的加强。
驻藏大臣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清政府设在西藏的行政长官。1727年开始设置。有正副二员,任期三年。主管西藏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稽查财政收支及司法、户口、差役等事项;管辖地方军队,巡视边境,并办理对外交涉事件;监督达赖、班禅及其他大活佛转世抽签,主持达赖、班禅坐床典礼。1793年,清政府颁行《藏内善后章程》,对驻藏大臣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并成为定制。

1727年,雍正帝设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与达赖、班禅共同管理西藏事务,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

驻藏大臣

中国清代中央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全称是“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设正副各一员,副职称“帮办大臣”。雍正五年(1727)始置,至宣统三年(1911)、历一百八十四年驻藏大臣共八十三任,计五十七人(内有再任及三任者)。帮办大臣共五十二任,计四十九人。由帮办大臣升任办事大臣者九人。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会同达赖监理西藏地方事务,诸如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财政收支的稽核,地方军队的指挥,涉外事务的处理,司法、户口、差役等项政务的督察等。此外,并专司监督有关达赖喇嘛、班禅及其他大呼图克图(活佛)转世的金瓶掣签、拈定灵童、主持坐床典礼等事宜。

创建之始,驻藏大臣仅统领驻藏官兵,督导藏王颇罗鼐总理西藏事务。乾隆十五年(1750),驻藏大臣傅清、帮办大臣拉布敦为叛酋珠尔墨特那木扎勒所害。事平,据策楞等所奏《西藏善后章程》(即十三条),遂废王爵,设噶厦(地方政府),任命四噶伦(三俗一僧)以分权,在驻藏大臣以及达赖喇嘛统驭下协办藏务。

五十八年,在平定廓尔喀入侵后,清廷颁行福康安所奏《藏内善后章程》(即《钦定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加强了驻藏大臣的权力和地位,并对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此后遂成定制。

驻藏大臣之设立是自唐宋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虽入选良莠不齐,明庸互见,但这一制度对于加强祖国统一,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团结均起过积极作用。

驻藏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