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劳动法专家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3:24:38
关于工伤方面的问题想请教下
(1) 工伤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公司可否拒绝?根据是什么?
(2) 工伤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未对该职工进行培训,也没有签订竞业协议。公司是否可以扣除员工违约金?根据是什么?

(1)公司不可以拒绝劳动者的辞职要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不可以扣除员工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公司不能拒绝。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