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 回执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6:21:42
2000年我有一经济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调解后.在没有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就要我们在送达回执上签了名.随后被告又反悔了.没有履行调解书的承诺.法院在半月后给我了调解书.说已经生效.随后我也申请了执行.我想知道.这样的送达回执是程序违法吗?法院院长提起再审还能再审吗?谢谢,请求朋友帮助

有证据证明的话,那是属于程序违法.但这样的情况在法院上是存在的,法官在开庭中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都在笔录上签了名,有时候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打工,再请假回来领调解书不方便),有时候怕双方当事人反悔,都会叫当事人先在送达证上签名,但这种情况制作调解书出来都很快的,都是几天时间内把调解书送给当事人的.再审是由法院院长提起有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如果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的,应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两年内提出.但是法院主动纠错的话,则民诉法上没有时间的限制.

按照你说的,程序确实违法;但是也要你提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不然虽然你可以申诉申请在审,但是我觉得驳回你起诉的机会很大。
再有,现在一般法院调解都会有调解笔录的,你在那上边签字了吗?看看那上边是怎么添的。如果两者一致就说明没有问题。如果不一直就说明有问题。

程序违法;
再审没有次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