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2:25:54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对这条有些无法理解啊。是不是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公诉?检察机关不需要出庭支持诉讼吗?难道是由人民法院自己起诉、自己受理、自己判决?这不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那么这一条款究竟是什么意思。罪名又是什么?民事诉讼法不是刑法的渊源,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按照该意见第127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由此,似乎表明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6条的规定可以不依据刑事诉讼法办理。

请高手解惑。

民事诉讼意见是1992年发布的,当时的刑法和刑诉法还不完善。当时的刑事检控与审判没有完全分离,法院几乎包办一切。所以才有这种规定。
民事诉讼意见125、126条与现行的刑法及刑诉法存在冲突,根据法律的效力,刑法和刑诉法是新法,民事诉讼意见是旧的司法解释,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按现行的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执行。即法院应将违反民诉法102条规定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