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三段论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6:00:17
在法理学的演绎推理应当遵循的规则里,为什么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路,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为什么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什么又叫没有任何一个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这个问题需要用逻辑学的原理来给你解释

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 为什么 应该这么问
如果一次也不周延,那么起到媒介作用的中项即没有反映出中项的全部外延,就可能出现中项得一部分外延与小项发生关系,另一部分外延与大项发生关系的情况,这要就推不出必然性结论了

举个例子
有的杀人犯是故意犯罪
张三是杀人犯
所以,张三是故意犯罪

很明显这是错误的

杀人犯在这里就是中项,有的、是表明中项是不周延的

第二个问题道理差不多你首先得明白周延不周延是什么意思违反了这条规则就会犯小项扩大或者是大项扩大的错误
例子
刑法是法律
民法不是刑法
所以,民法不是法律
法律在前提中不周延在结论中就周延了,大项扩大了

第三个问题应该问错了 俩特称推不出全称,说反了
这三个问题说不清,共同问题我觉得你没搞清这些项的外延问题

没学过逻辑学的话看例子靠悟性了
要想真明白自学逻辑学吧
挺有用的也挺有意思
考公务员也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