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一道习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0:56:06
李某于99年4月3日与黄某签订了一分以其某拖车为抵押物的合同1,4月6日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以同意摩托车为抵押物的合同2,4月15日又以该摩托车为抵押物签订了合同3,并于4.16向公证机关做了抵押登记,若三个合同都须实现抵押权,则
A.按123得顺序先后清偿 B.3先清偿,其余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C.按312得顺序清偿 D.按三合同的主债权比例清偿

答案是b,请问为什么不是c?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根据这条我选c怎么错了?

因为3登记了呀,所以选B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过时了。

物权法出台后,担保法很多条款都失效了,所以司法考试考抵押都是考物权法里的抵押权,担保法只有基本原则,第三人免责这些小考点还有可考性。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条说的是动产抵押,对抗原则。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采用自愿登记原则,登记对抗主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此条直接废止了担保法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司考一定要看最新的讲义,一定要听讲座。几乎每个老师都有讲过你问的这个知识点。抱着几年前的三大本看,抱着十年前的法条看,不错才怪。看法条要看指南针出的,不仅把重点法条绿底突出,而且还有讲解,被废止的条款全部都有注释。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此题根据第三款

因为《担保法》里凡是跟《物权法》冲突的,依《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