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关于工资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7:52:13
医疗行业商贸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年销售额200万左右
工资之前都在1.5万左右,6月份时突然增加到2.9万,计税工资人数15人,而且每个人的工资总额都是2000元整,其中有几个人是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由于这两月需要他们帮忙,所以把他们也记录到工资表,并网上申报了。总觉得这样不太对,会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呢?如果有影响,在8月份的工资中把这几个人去掉行不行?还有没有别的补救方法?谢谢
这个条例我已经看过,我现在就是不知道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这个“合理工资薪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支出是指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您的表述,贵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满足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条件,属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建议您按照正常的账务处理,不需要拿掉。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该员工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是:是否在社保部门备案并交纳社保金。(退离休人员除外)否则,要做纳税调整。 至于金额的增减都是企业正常现象。

合理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