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0:16:04
有这样一道题: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与无业人员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本单位的数额巨大的财物。对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
A.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B.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
C.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D.张某和李某共同构成诈骗罪
答案给的是C。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委托的人,怎么无业人员也能构成贪污罪啊?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他人员勾结前俩款所列伙同贪污,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答案正确无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答案正确,就是C。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共犯不受限制的

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