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突然告知不适合,然后就辞退,有没有违反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2:40:51
问具体怎么不适合,没有明确答复。
如果试用期没有签合同呢?或者我根本不知道他们的考核标准。并且根本也没有违反他们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所以单位如果说你不适合,应该提供证据证明的。所以你不需要知道他们的考核标准,因为是有他们来举证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没有签合同,如果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也是要按法律来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你有考勤表之类的证据证明你和单位已经签订了劳动关系就行了。
而且法律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47条规定支付二倍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虽然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就是弱势群体,真正和单位这样较量起来,其实是费时费力的。你说要他举证你怎么不适合,单位肯定能乱编出一些理由的。但凡是还是要据理力争吧。

祝你好运!

虽然说有些不合适,不过一般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去劳动局也不会争取到什么的.如果工作了一个月而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如果超过一个月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那要看试用期签订的试用合同。如您违反了试用单位解除试用合同事由中任何一项,那辞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不是,即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