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不是属于自助免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0:05:23

不属于。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确在刑法和民法中都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但并非免责事由。根据法理学,免责是以法律责任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法律责任根本就不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法律责任的免除。
因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属于免责条件。
另:请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一般是对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均有所不同。

不是的。自助行为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无法或者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力救济的,可以自己采取的紧急措施。自助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都是免责事由。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权利不及时的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因此,虽然表面上其同样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相应权利造成妨碍的事实特征,但是由于其是保全和恢复为既有法秩序所认可的权利,应当为既有法秩序评价为合法,这也符合公众关于正义、个人权利的基本观念;当然如果自助行为所意图取得的权利客体范围超过了被侵害权利的范围,或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淡漠法秩序的存在的话,则其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具有了违法性。我国刑法理论虽对自助行为探讨不多,但一般承认其具有阻却违法的效果;我国民法中也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而理论界普遍承认其具有排除民事违法的效力。从学说定位上讲,在我国的刑法学体系中应将自助行为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看待。与德日刑法学者从实质的违法性角度解释自助行为的适法性相通,基于我国刑法理论,可以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即自助行为本身对于恢复权利人的权利是必要的,是对公力救济的一种补充,因而也不具有犯罪性,是一种适法的正当化事由。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