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应怎么算补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0:41:05
本人在一单位工作多年。现在单位发展后部门取消,和我们解除合同,应怎样算补贴,请知道的律师来回答。如是台州律师请回答后留下联系方法我们有40多人多一样,现单位的补贴很少想请律师打管师。
我们现在是年薪制,但加上各种过节费。加班费。各种补贴要补贴高很多。现在单位只按年薪来算,不按打入我们工资卡后的现金总额来算,我们每年的总过收入要大大高于年薪。而且在我们多年的工作中,每天的加班时间很多,而公司从来只按每天1个多小时来算给我们加班费。其实第天还有一个多小时没有算给我们。现在我们能否提出让单位补偿我们以前没有算的加班费。如可以我们应用劳动法上那些条例规定来解说。另外有意为我们打这个官司的律师留下联系方法。我们将联系你们。我们的补贴总额如按我们要求拿到的话加有100多W块。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08年前部分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不计算平均工资.

  2.08年后部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