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好心人帮我算一下我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0:13:11
我在公司工作了5年,近一次劳动合同是2006年7月20日到2009年7月19日的.但是我工作到了2009年8月10日,公司才提出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的!请问公司提出给我2个月的平均工资做补偿对吗?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并且你可以看看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合同期满公司要提前通知而公司没通知的,则公司构成违约,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你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公司工作了近一个月,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这时候公司再无故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是5个月加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这是我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对你起到参考作用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你看哪个算起来更多。

按合同算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