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的财产继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8:00:49
女方(以下称甲)丧偶多年后再婚,甲名下有房产一处A,再婚的男方(以下称乙,)到该处与甲共同居住。甲有一儿子已经成人且与甲共同居住,乙有一儿子也已经成人但不与乙共同居住。

甲与亡夫的另一处房产因为拆迁而给了一套房B,房产证的名字如果写甲的话(房产证的签发是在甲乙二人婚后),该处房产将来的继承问题。

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10年以后,假设女方甲先于乙死亡
1:A房产如何继承、B房产如何继承?
2:双方子女是否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3:假设甲先去世,甲的子女是否有权利要求乙离开住房?
3:再婚夫妻共同生活10年以上,婚前财产是否成为共同财产?

为了照顾双方感情,甲不愿做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愿在办理B房产证的时候使用儿子的名字。

B房产是基于甲与亡夫的房产所补偿而来,故甲有B房产的四分之三份额,甲儿子有四分之一份额。如果房产证是写甲的名字,而没写共有人的名字的话,应当认为B房产是甲所有。而A房产为甲与乙婚前所有,故应当为A个人财产。
因此A的个人财产有A、B房产。
1、若没有遗嘱,A、B财产由甲儿子与乙继承,若有遗嘱,按遗嘱处理。
2、乙如果有抚养甲儿子的话,甲儿子应当赡养甲、乙,如果甲儿子在甲再婚前已成年,应不需赡养乙。同理,乙儿子不需赡养甲。
3、没有,基于第一点的道理,乙有继承甲的住房的权利。
4、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共同生活而变成共同财产。

就算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类似不动产、汽车、船舶、飞机等需要进行产权注册登记的财产,其所有权自登记的时候已确定归入其名下,公不公证也没多大关系的。至于其他的财产,倒是需要进行公证。

1、A房产由甲的儿子继承
B房产由乙和甲的儿子继承
2、有
3、乙无需离开住房,因为甲乙为夫妻关系,B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乙有权居住
4、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