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讨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4:21:26
我听到过一个故事 是这样的:
乙公司欠了甲公司100万 。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并胜诉。可乙公司就是不还钱,执行难嘛,咱们也清楚。这时候有个叫“贾君鹏”的人对甲公司说:我帮你讨债,但那100万要分我40万。甲公司同意了。贾君鹏到了乙公司后先说明来意是为了甲公司讨债,然后掏出刀来把自己的一个小手指头砍了下来。说:您要是觉得不够 我这里还有九个指头。乙公司见状害怕,就痛痛快快把钱还了。
我想问的是贾君鹏的行为是否违法。我和同事讨论都觉得违法,可我觉得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同事认为是触犯刑法。我们周围也没个学法律的明白人,所以想麻烦一下大家 帮我们解释一下。
是听到的故事 有没有真事还不知道呢

如果涉嫌犯罪,那么最有可能涉及两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贾君鹏”是以自己伤害自己身体作为要挟的资本,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1,因为他没有对被害人产生实质的威胁~在实务上一般不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要求要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本案中不成立对乙公司人员有威胁~最多出于同情心、怜悯之心。除非,“贾君鹏”语言或行动上有明显的威胁他人之意

2,也不成立“抢劫罪”,原理和上面大致相同。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首先,概念中的暴力,是指对其他人而不是对自己本身
威胁的内容和上述原理相同,乙公司人员并不是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是“不忍心”看他自残。除非贾君鹏语言中暗藏台词,威胁乙公司人员。

3,更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自残,自杀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我从新举个例子,和你这个例子大致相同

贾君鹏是要饭的流浪汉,他在路边剁自己的手指,并对围观的人说,你们不给我钱,我就把手指一个一个剁下来!

这样肯定不能定他任何罪。

主要是,他的这一行为不足以威胁到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无刑法上的胁迫意思。

未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