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一个继承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1:15:59
A与B是配偶,B于几年前去世,A最近也去世了。AB有3女1子,其中一女C也于多年前去世,育有一子D。那么,D应该作为他母亲C的代继承人。
B名下有两套房子(甲乙),一套(甲)已于多年前拆迁,钱都给了儿子E。
请问D是否有权得到房子甲的部分钱?并参与房子乙的继承?
谢谢
死亡顺序:C先于B先于A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D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具体情况不清楚,无法准确判定。

假定,甲房拆迁是在A、B在世时发生的,那么该款项即为A、B的个人财产,A、B拥有法定处置权,任何人无权干涉。如果E有证据表明,该款项性质为“赠与”而非“借贷”,则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如果在B去世时,其儿女没有主张对遗产进行分割,则可视为“权利放弃”,全部财产归属其配偶A。在A去世后,其全部财产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则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在本案中,C作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A去世,因此则由其子D代位继承应得遗产份额。

所以D通过代位继承,有权参与乙房的遗产分割。至于能否分得甲房的钱款,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有个问题就是C是不是A和B死亡前还是死亡后死亡的。如果是在A和B之前,那D只能是第二继承人,虽然说可以得到一点钱但不会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