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筹划的2个计算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4:54:38
1,某厨房设备生产企业既销售产品又负责安装,年产品销售收入为18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30万元,该公司可取得的进项税额为20万。
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如何做有可能减轻税负?减轻多少税负?

2.王某为一生产经营面食的个体户,因其在制作面食方面有着精湛的技艺,2007年某大型食品厂欲聘请他为该厂的员工进行培训,讲解面点的制作方法,按照约定,可得劳务报酬56000元。王某对此项收入可以以两种方式进行纳税选择:一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按劳务报酬纳税;二是以员工身份,聘用期为1年,每月按工资所得纳税。计算两种方式下的应纳税额,并说明哪种方式可以起到筹划的效果?

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因此,应纳增值税=180*17%-20=10.6万元
  应纳营业税=30*3%=0.9万元。
  此题,应该是原税法规定的情况下,有税收筹划的角度,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既销售产品又负责安装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将180+30=21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而现行税法规定,不用税收筹划也能达到税收筹划之目的。

  2、以员工身份,聘用期为1年,每月按工资所得纳税为最佳税收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应纳税额=56000*(1-2%)*30%-2000=11440元

  而二是以员工身份,聘用期为1年,每月按工资所得纳税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56000/12=4666.67
  月应纳税额=(4666.67-2000)*15%-125=275元
  年应纳税额=275*12=3300元。
  节税=11440-3300=8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