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2008年9月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000元,发现开重了,现在要作废,还能作废么?发票已经要回来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1:29:32
急求答案,谢谢!!!!!!
现在回复有两种,
1.发票要回来可以开 销项负数
2.你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已超过作废条件不能作废.

谁能给我一个最终的答案?到底能否作废,应该怎么做?谢谢!!

发票要回来可以开 销项负数(红字发票),
开完后要回的发票发票联与新开的红字发票 记账联和发票联同时记账

C: 应收账款(上次开票所记科目)(红字)
D: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报税的时候不会受影响的,我们公司也出现过这种情况,就是这么处理的

希望能帮到您

不能作废了。

和税务机关咨询一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和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两条规定,你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已超过作废条件不能作废.
同时由于时间太久(超过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90天)也不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方式开具红字发票,所以你公司重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导致的税款问题,只能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巴中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