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及加班工资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42:01
我是在广州的一家物业公司做小区的保安员.入职的时候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
合同上是写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4天. 工资1216/月。(+50高温补助)包2餐吃。
但是从这个月的15号开始,公司在没有跟我们协商的情况下要求我们上每天上12小时。 上了6天后公司开会说:这个月给我们补400块。下个月开始实行12小时制,工资加500块。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 如果按12小时制加多少钱才算合理?我们是否可以拒绝12小时的工作时间.如果因为拒绝这个,公司解聘我.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首先,公司本月的加班要求你已经执行,就视为同意,而公司没有说明加班费标准,所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加班时间支付相当于平时工资3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加班的6天每天支付4小时加班费。按月工资算,你每小时的工资是5元,因此每天应付加班费为60元,半月为900元,公司只支付400元是不合理的,你有权要求全额支付。
关于公司对你们下月的工作调整,你可以拒绝,要求其按照原合同执行,只要合同未到期,公司无权解雇你。
当然,你可以与公司商量,能达成协议最好,找份工作不容易,如不能达成协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胜诉(案件事实清楚,应当胜诉),公司必须按照原合同执行,如其擅自将你解雇,则可要求法院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当然你也可以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