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劳动报酬时,可以在执行申请书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吗???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5:42:08
劳动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应该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我33300元的劳动报酬,裁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已经逾期28天!请问该怎么计算????被申请人应该支付我多少钱的逾期利息????????我一点都不懂,能帮我算算吗????谢谢!!!!!!

不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的是裁决书的的裁定,不能超越裁决的范围。主张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的利息的,应当另行提起仲裁。不过,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劳动报酬利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限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这个问题涉及的范畴比较复杂。因为劳动仲裁时介乎于法律与私人调解之间的一种方法。按道理劳动仲裁书上对于支付的时间方式都会有详细的注明。而至于逾期的问题,就看你们当时有没特别写明约定。而你这个情况已经由劳动仲裁上升到法院的执行阶段了,就说明劳动仲裁约定已经基本失效,进入了法律执行的程序,现在法院经济案件本身判决后的执行就已经是个尴尬的难题,更别说你这是由劳动仲裁书未被履行而进入法院申诉执行的情况。能执行顺利拿回原本的标的就算不错了。至于逾期利息,如没有双方事先的合法违约金条款约定外,我国法律一般是按央行储蓄同期利率计算的。33300元要是按一年期2.52P利率计算,33300乘以0.0252一年是839.16元。每月69.93元。要按活期的话那更少了,活期才0.36P的年利率。33300元钱28天的话也就不过10块钱了。

可以要求被诉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支付申诉人逾期支付补偿金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