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分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5:55:49
本人叙述:
5人:外公 外婆 (外婆是聋哑人,无劳动能力)
其2人有3女: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大女儿1989出嫁户口迁出
二女儿1991出嫁户口迁出
三女儿1993年与家人发生矛盾,经协议后离开家庭,户口迁出。同年出嫁

1991年换土地证,证件上有外公,外婆,三女儿3人。
此后丧失劳动能力的2位老人由大女儿、二女儿共同抚养。(但是之前提到的协议

是说3个女儿要有共同赡养老人的义务。)

2005年动迁。分配得2套动迁房。2006年外公外婆入住动迁房。同年9月外公去世



从93年至今 三女儿从未看望、照顾过老人。包括外公生病、去世也从未来探望。

09年大女儿与二女儿协商想将其中一套房子出售。
但被告之, 如果房子出售三女儿有房产可分得。

那我就有疑问:
现有
1.房产证(外公、大女儿、二女儿)
2.外公的遗嘱(已公证):说明在二老去世之后,将房产分给大女儿和二女

儿。条件是2人要赡养外婆,直到外婆去世。(外婆虽是第一继承人,但是现在只

有永久居住权。)
3.调出土地证:有外公、外婆、三女儿 3人之名,并无大女儿、二女儿之名


4.之前提到的协议书(有一条是说要3个女儿共同赡养老人,但是三女儿并未

履行赡养义务。)

所以我就想问:1.三女儿真的有权利分的房产吗?
2.还有现在这些房产是不是完完全全属于外公、大女儿、二

女儿 3人?
3.动迁房的房产证到底起什么作用?

(ps:外公的遗嘱上说要等二老归去之后才将房产分给2人。房产证上又没有

外婆的名字,这个又是怎么样?)

1.三女儿真的有权利分的房产吗?
:有权。因外公的遗嘱中处分了外婆名下的财产,这部分是无效的,按法定继承分割,所有子女皆有权利,包括三女。
2.还有现在这些房产是不是完完全全属于外公、大女儿、二

女儿 3人?
:外公去世,则属于外婆与三个女儿共有。
3.动迁房的房产证到底起什么作用?
:证明房产的所有权。
(ps:外公的遗嘱上说要等二老归去之后才将房产分给2人。房产证上又没有

外婆的名字,这个又是怎么样?)
:答案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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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比较乱,未必都是真。
外公遗嘱,处分全部房产,未必有效,外婆的那一半,除非外婆也在遗嘱上表态,否则,外公无权处分外婆的份额。如果外公遗嘱有这样的问题,怎么公证就没有看出来?
所以,遗嘱可能全部有效(外婆有表态),也可能部分有效(外婆未表态);全部有效的话,如果条件成就(指赡养),三女儿是没有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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