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事故组以各种借口不予出具`事故认定责任书`,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6:57:27
2009年8月2日,洛阳定鼎南路34路公交车站交通事故始末。

9:58前,34路公交车在定鼎南路站停车上下客时,1位75岁老太太因为年老体迈行动迟缓,在后门下车的过程中,身体被提前关闭的车门夹住,并被已经启动的车辆猛力带倒,仰面摔下时,后脑重重得摔在地上,发出的巨大声响震惊整个车厢!

9:58,伤者仰面倒下后,司机开门、停车、全体乘客下车,察看伤者。伤者昏迷,双眼上翻,没有意识,呼叫不醒。乘客有人认出伤者是洛阳玻璃厂职工医院医生。

9:58,某乘客拨打120。

10:15前后,洛阳市第四人民医院120赶到,伤者缓慢苏醒,不停摇头,诉头晕,血压180/100mmHg。

10:30左右,120离开。(原因待进一步查明)

11:00左右,34路公交司机乘出租车将伤者送到第二现场,玻璃厂路凯芙特酒店对面马路边垃圾箱边坐下,请路过的玻璃厂职工帮忙寻找伤者家。后乘34路车迅速逃离。附近住户发现事情蹊跷(为何一青年将病重老人扔在路边?),前来围观,认出伤者,迅速前往伤者住处寻找伤者老伴。

11:48分,伤者家人赶到。第四人民医院120再次赶到,发现此伤者系34路公交事故伤者。伤者家属迅速报案,还好是同一批救护人员,不然谁能知道1个多小时前34路公交车站的事故?司机居心叵测啊!!!

12:00入洛阳市中心医院。

15:13,伤者因“枕骨骨折、脑挫伤、硬膜下出血、脑疝”离开人世。

幸运的是,在《洛阳晚报》的帮助下现目击证人已找到,经过10名相关证人的讲述,我们还原了事故的全程。34路公交司机不仅要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还存在将伤者转移至第二现场的逃逸情节!

不幸的是:1、部分证人首次讲述事情经过时非常主动,可是在事故科取证笔录之后不愿意再次出面,与其他证人一起还原事情经过导致事故处理大队所谓“证据链不全”;2、事故处理机关在寻证方面没有起到足够的作用,甚至影响证人证言;3、至今8月16日,10个工作日已过,交警事故处理机构没有给出任何事故判定,甚至说不能判断为“交通事故”。《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

一般性交通事故 7天之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死亡事故 15天之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如果交警部门 超过这个时间出具认定书 你可以向当地公安局上级投诉他们

别考虑了,,直接上访或者到监督调查科投诉吧,,别的办法不是很奏效。

同情你们的遭遇,但是客观地说,这应该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老太太是车上的乘客。
1、你们应该直接到法院起诉34路公交车所属的单位;
2、并把洛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作为第二被告,120第一次到现场没有尽到抢救伤者的责任,致延误抢救时机1.18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