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日期及时发工资,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该给我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4:25:02

从通行做法我同意楼上的观点。这也是教条的做法,没错。但因为你的问题事实不清,所以,我再补充一下。
如果单位只是拖欠了几天(具体数字根据各地劳动部门的意见不同),因为特殊原因而延后发放的,我认为,你是不能以此来参照三十八条的。请注意,三十八条说的是“及时”而不是“按时”。二者的区别相信你也分得出。现在整个经济环境,再加上如有特殊原因而造成晚发。劳动局是不会支持你的做法的。
当然,如果是恶意延期或拖得时间是很长了,那么,还无疑问是参照三十八条来做。

是的

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发放工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给与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