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的无理规定我该怎么 应付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4:57:31
我在某工厂上班 ,工厂对要辞职的员工要求提前交辞职报告,需要好几级的批准后才可以辞职!如果没批准就不能走。一般都不批,因为缺工人,如果走了就没有工资和保证金就都不给了,因为压了一个月的工资,和1500的风险保证金,这个保证金是每个月在工资里扣100元,我现在想辞职,交了辞职也不批,又舍不得3000多块钱的辛苦钱,该怎么办啊?我觉得这不合理,该怎么把那 ?请各位支招 ,诚心感谢!!!

从你的表述来看,工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对于员工的辞职,没有批准不准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2、员工辞职后,不支付劳动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3、扣留员工一个月工资和1500元做风险保证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