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五十七条提到“本法公布前”,公布后到实施前批准企业如何参照?请各位高手赐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9:31:33
那么为什么要说公布前呢?直接说实施前不是更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的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由此可见,自2006年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其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不适用新税法57条的过渡期规定。之所以以“公布日”而不以“实施日”为界限,主要的考虑因素是防止新税法公布后,出现突击注册设立新企业据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现象,体现了法律公平原则。

至于该些在2006年3月16日后新设立的企业,其根据现行税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在新税法施行后是否也能够有一个过渡期的问题,虽然依新税法看是不存在的,但目前来看还不能最终完全确定,还有待于国务院根据新税法第59条的规定而制定发布的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公布前的,依照当时。

公布后实施前(2007年3月19-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该段按原税率,2008年1月1日以后按新税率。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