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自信的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5:33:06
民法通则-第1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协商监护)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看,直接将第二款人(父母)忽略了,,,,,难道说,精神病人,没了配偶,,,父母就没有了监护责任了么?(该病人已经35岁了)

法律条文一段作为一款,你所说的第二款(父母),在法律条文中其实是第一款的第二条,就你所列举的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分为三款,第一款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协商监护)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二款是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款是指: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带来帮助。

第一款指的监护人就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关于法定监护 是从上至下

也就是 配偶 无法或者不能 当人 才能指定或按序第二监护人的

一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