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二条 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28:59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疑问:
1.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管谁的责任责任如何划分,机动车都要以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赔偿给非机动车?

2.“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依据责任划分赔偿?

1这个规定的意思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非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的总额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的话,则机动车一方全额赔偿,如果非机动车一方遭受的损失总额超过交强险的限额的话,超过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比如,非机动车乙方遭受的损失是15万元,则交强险的限额是12万元,则机动车一方如果有保险,12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没有保险的话,由机动车一方支付。超过12万元的3万元,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比如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则是3万元的80%或者90%。3万元的20%或者10%由非机动车一方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