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生育保险报销问题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2:30:16
我是以前交的社保 第一个单位交了8个月 隔了2年后 第二个单位交了4个月 就又停止了 现在我即将生小孩 请问向我这样的情况 到时候能有报销吗? 谢谢
嗨 怎么就没有人回答呢

应该可以的,只要缴满6个月就可以报销了。
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工[200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完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就调整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为:
1、女职工生育(含因生育发生的流产),产假期间本人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依据生育或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的时间确定。生育津贴为:顺产三个月,剖宫产三个半月;多胞胎,每多一个在顺产或剖宫产基础上增加半个月;属晚育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三个月,怀孕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一个半月,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一个月。
无锡市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8号)第三条所称“难产”指剖宫产。所称“晚育人员”指可享受晚育假的对象。
2、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因生育发生的流产),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职工个人不负担费用(超出生育临床路径范围的医疗费除外)。
3、女职工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检查费,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和费用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检查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检查项目总限额标准暂定为1100元。
4、女职工生育(含因生育发生的流产),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按市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5、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但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宫内节育器手术,节育器放置为140元,取出,普通为120元,嵌顿为350元;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