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51:05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朋友刚进公司的时候,与公司B签署了劳动合同,因为公司B为其解决北京户口,然后公司B没有要求我朋友到公司上班,而是让其到公司A上班(这里面的公司B是公司A的子公司,都要独立的法人),并与公司A签到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与两个公司签署合同上的日期是一样的(但与公司A签署合同的时候,并没有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B就签了一份合同,留在公司,也就是走了形式,因为公司说解决户口用),现在要与公司解除合同应该解除那一个?哪一个合同有效?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户口是否会打回原籍?
问题补充:
这样签署两份合同,是不是我朋友违反了劳动法?要承担什么责任,因为刚开始进公司,什么都不知道,公司让签字就签字没想那么多?也没用想过要离开公司,只是后来总总原因所致!

1\上海的裁审实践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当事人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上海户籍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原则上可作为特殊待遇处理。但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设定要合理。诉讼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其约定明显不合理,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违约程度等进行适当调整。《劳动合同法》2008.1.1实施后,用人单位不能再将引进人员办理上海户籍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2\解除实际工作的单位的那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