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别人那开到了假发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09:17
我自己没发票,我到别人那去开发票的,以前多是真的,可是这次他开给我的是假发票,我不知道他开给我的是假发票。金额是70多万。现在给税务局查出来了。我开的是增埴税发票。我想问下我会给处罚吗?处罚大概多少。还有我有刑事责任吗?我对这方面不大清楚。希望有人给我明细的答案。
谢谢各位的回答。开假发票的人给我开发票的时候有证明的。我税也是交给他的,交税单据我也有的。

lz,给你两个文件,你自己研究研究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2000-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1997-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